粵民發〔2021〕114號
廣東省民政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動員
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現將《關于進一步引導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黨建處反映。每年11月底按要求報送工作情況。
廣東省民政廳
2021年11月12日
(聯系人及電話:凌志勇 020-83724153)
關于進一步引導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鄉村振興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引導動員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積極作用,匯聚更多的社會力量和資源,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助力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制定如下措施。
一、堅持黨建引領,激發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內生動力
1.強化思想鑄魂。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重要講話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有關鄉村振興的工作部署和文件內容納入社會組織黨員學習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強化政治責任擔當,著力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黨建指導員的宣傳引導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要把鄉村振興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時宣傳到所在社會組織及黨員,團結帶領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增強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確保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2.強化黨建共建。鼓勵支持社會組織黨組織與村、社區黨支部結對共建,提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力,加強村(社區)黨組織對社區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的領導,把黨的組織優勢轉化為參與鄉村振興的服務動能。通過搭建與會員單位的黨建平臺,發動更多會員單位共同參與鄉村振興,推動鄉村振興發展,鼓勵社會組織黨組織積極推進“黨建+鄉村振興”模式,豐富社會組織“進鄉村、助振興”活動,更好地營造黨建氛圍和活力。
3.強化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以脫貧地區脫貧之日起5年為過渡期,社會組織依法登記、年檢年報、評估、慈善組織認定、表彰激勵等現有支持規范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相關政策保持不變。完善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系,適當增加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指標和權重。參與鄉村振興的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優先入駐、評比表彰優先推薦,參與鄉村振興的慈善組織公募項目備案優先辦理、公募資格優先審定。圍繞產業幫扶、就業幫扶、消費幫扶、健康幫扶、教育幫扶、志愿幫扶等重點領域,以脫貧地區特色產業提升、脫貧人口就業能力提高、脫貧群眾扶志扶智為重點內容,黨建引領社會組織繼續開展各項幫扶活動,推動脫貧攻堅政策舉措和工作體系逐步向鄉村振興平穩過渡。
二、堅持服務鄉村,健全農村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制
4.重點培育發展鄉村振興類社會組織。各地民政部門要支持依法成立服務鄉村振興的農村經濟合作、文化體育、環保生態、衛生健康、特殊群體服務等社會組織,對主責主業聚焦鄉村振興的社會組織名稱變更申請,依法簡化程序,加快辦理。推動縣級層面建設發展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加快聯合會、促進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和基層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鼓勵在有條件的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社區社會組織服務中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
5.廣泛培育發展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本地農村實際以及鄉村振興等工作要求,動員引導村民成立服務增產增收、便民生活、移風易俗、教育宣傳等需求的社區社會組織,支持鄉賢、高校畢業生、退伍軍人和返鄉創業農民工依法領辦創辦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引導它們有序參與鄉村治理體系。加強鄉鎮(街道)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結合我省“廣東兜底民生服務社會工作雙百工程”的組織實施,統籌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力量,著力培養一批熱心社區事務、熟悉社會組織運作、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骨干。
三、堅持多措并舉,不斷提升社會組織服務鄉村振興能力水平
6.注重社會組織能力培養。健全社會組織培訓交流、典型示范、項目參與、內部管理等培育機制,提高社會組織內部治理、資源動員、項目運作、人才建設、專業服務、外部公關等能力水平。各級民政部門要強化學習培訓,重點組織社會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理論、法規、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培訓,針對性開展社會組織互聯網運用、項目立項管理、金融融資貸款、非營利組織財務等專題培訓,經常性組織社會組織開展內部治理、行業自律、政策解讀、法規學習等相關培訓。增強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流,適時組織社會組織之間的觀摩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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